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上虞区供销合作总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省农业厅《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3〕15号)和省农业农村厅有关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考核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原开展的绍兴市示范性特色家庭农场评定工作自动终止。2020年及以后开展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附后。
2.为保持评定工作延续性,2019年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涉及我市的“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和2017年以来已评定的“绍兴市示范性特色家庭农场”,自动认定为“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详见附表)。
3.统筹考虑今年省下达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任务和已经认定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数量等因素,今年全市计划评定“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30家左右,各区、县(市)要统筹考虑本地任务择优推荐,今年新评定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原则上不建议推荐。
4.请各地抓紧组织调查摸底,并根据《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按要求于11月下旬前将有关材料上报。为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提高申报效率,申报材料以每家示范性家庭农场为单元,将成套资料扫描件上报即可。
附件:《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0日
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3〕15号)和省农业农村厅有关精神,为切实抓好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明确有关评定及监测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将专业大户和种养大户纳入家庭农场管理的要求,鼓励各地通过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进行名录库管理,适当放宽示范性家庭农场工商登记的评定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经农户申请认定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根据省、市两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年度计划,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评定和动态监测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原则上与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工作同步进行,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供销合作总社)审核提供相关电子材料(成套资料扫描件)。
第五条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和管理,开展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工作,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扶持服务工作。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申报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必须已纳入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名录管理,且基本信息完整,无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已被认定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资质。农场主具备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或参加相关农业培训,并具备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历3年及以上。
2.适度规模。所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相适应。
3.规范管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场所,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有财务核算管理。
4.安全生产。近三年未出现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全面推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5.经营效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较强。
第三章 申报和监测材料
第七条 申报电子材料:
1.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土地流转合同;
3.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4.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5.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6.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或农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7.区、县(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公布文件;
8.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监测电子材料:
1.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
2.自查总结;
3.上年度会计报表或生产经营收支记录;
4.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5.相关登记信息变更材料。
第四章 程序
第九条 由主体提供申报或监测材料,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和上报推荐请示,申报(监测)表和汇总表盖章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按各区、县(市)推荐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绍兴农业农村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评定为“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并由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对已公布的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将取消资格。每年与省同步集中开展一次监测,监测工作按照主体自查、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真实性、报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审定程序进行,监测合格的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单与新申报评定名单一并公布。
第十二条 放弃参与监测或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绍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三条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有关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要求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并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建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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