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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2020年度入渔梭子蟹专项捕捞水域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20-09-11 08:47:02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度入渔梭子蟹专项捕捞水域有关事项的通知

沿海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平安渔场”建设部署要求,切实加强2020年度入渔“浙江省梭子蟹专项捕捞水域”专项捕捞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许可时间、范围和规模

(一)专项捕捞范围。浙北渔场梭子蟹专项(特许)捕捞水域,具体为:东经122°30′以东至123°以西、北纬30°以北,除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122°33′30″E、30°52′00″N,122°48′00″E、30°52′00″N,122°53′12″E、30°36′56″N,122°43′00″E、30°36′56″N四点连线区域)和中街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122°37′18″E、30°13′36″N,122°48′36″E、30°13′36″N,122°48′36″E、30°06′58″N,122°37′48″E、30°06′58″N,122°37′18″E、30°12′15″N五点连线区域)以外的浙江省管辖海域。入渔该渔场作业必须持有我厅核发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专项证》)。

(二)专项捕捞时间。

2020年9月20日12:00至2021年3月20日12:00。

(三)专项捕捞规模。根据“专项入渔、规范管理、控制规模”的管理原则,以及2019年的入渔发证和作业情况,2020年继续对“浙江省梭子蟹保护区”实行控制许可总量,并加强作业桁地的规范化管理。2020年度台州市定刺网渔船继续控制在上年度的发证数以内;舟山市定刺网渔船拟进入“浙江省梭子蟹保护区”生产的,应事先经我厅批准,以便控制规模并合理安排网地位置,申请《专项证》也须参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二、专项捕捞许可申请条件

(一)捕捞渔船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2.申请人必须是船舶所有人和《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

3.非定刺网渔船不得申请定刺网作业《专项证》;

4.跨界申请专项入渔的台州籍定刺网渔船,应在该海域有传统作业习惯;

5.申请入渔渔船应船证相符,上年度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专项捕捞许可申请资料、程序和证书发放

(一)申请《专项证》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3.《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4.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传统作业习惯证明;

5.上年度渔捞日志。

(二)申请程序。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审查把关,并按“2020年专项捕捞许可作业渔船申请汇总表”的格式汇总(见附件)申请。各相关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入渔指标,并须将分配结果在当地县级主要媒体或在相关乡(镇)、村张贴公示。

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将汇总表、申请资料及公示证明随文上报我厅,同时抄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三)证书发放。经我厅批准核发的《专项证》,由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对所有入渔渔船的基本情况、进出港报告等进行现场核实后发给申请人。

四、专项捕捞入渔管理

(一)严把入渔关。从事专项捕捞的渔船,必须同时持有《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我厅核发的《专项证》,未持有《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专项证》进入以上海域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一经查获,一律按照无证生产进行处罚。

(二)严格渔场管理。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根据确定的规模,会同有关市县按照“三定一查处”的原则,合理安排作业渔场,对入渔的定刺网渔船和定置张网(懒汉网)渔船进行统一编号,并确定其作业场所四至点的经纬度,制定专项执法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海上及港口的检查力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执法,依法整治生产秩序,促进“平安渔场”建设。

(三)严控渔具规格。定刺网作业网具应为定置单片刺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110毫米,网具总长度控制在2万米以内;定置张网(懒汉网)也要适当控制携带网具的数量,避免发生渔事纠纷。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捕捞渔船的管理,妥善处理专项捕捞渔船之间以及专项捕捞渔船与其它作业渔船间的矛盾,维护渔场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

2020年专项捕捞许可作业渔船申请汇总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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