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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黔农网  更新时间:2020-12-23 19:49: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及《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抽查定义

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二、方案制定

农业农村厅根据各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或通报的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结果,各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的食用农产品问题,及时制定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在收到每季度国家和省级例行监测检测结果后,应结合其他部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和本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组织开展季度监督抽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法规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

三、抽样要求

(一)抽检分离。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各州(市)或者属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抽样人员应当从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且不得少于2人,承担样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认真填写《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1),分别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技术牵头部门留存。样品可以通过送样或者邮寄送达。(责任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检测机构)

(二)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附件2)须由2名具备执法资格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人员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它费用,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样品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并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附件3),如果采用寄样方式,随样品附确认单(二联单),经检测机构确认样品完好后,填写好其中一联邮寄给抽样单位。复检样由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责任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检测机构)

(三)拒绝抽样的处理。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件4),如实记录拒绝抽样的原因,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责任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四、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采用定量检测方法。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责任单位:有关检测机构)

五、检测结果处理

(一)检测结果确认及告知。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送省农业农村厅和被抽检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所有样品的检测结果送被抽检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被抽检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将《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5)传真或邮寄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责任单位: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检测机构、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所属州(市)的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责任单位: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三)复检要求。复检由被申请复检的州(市)农业农村局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检测的州(市)农业农村局和被抽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责任单位: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六、问题查处

(一)及时通报发现问题。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在收到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结果5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本次监督抽查结果报告,向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和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通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严肃开展跟进执法。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在接到不合格样品信息通报后,及时要求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跟进执法,并在30日内将查处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梳理各州(市)上报跟进执法情况,并移交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附件6)。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负责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不立案、不追究,或者变通执法,降格处理等处置不当的情形,下发督查建议书,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由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针对在种植养殖环节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在部分范围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含有隐性添加成分的农药、兽药,导致生产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不合格农产品的三种情形,要求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深度摸排线索,追查相关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生产管理服务。由省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针对在抽检样品中发现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在部分范围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类情形,依据各自职能提出产业风险预警措施,分析查找发现不合格品种和指标的问题原因,指导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督促属地农业农村局,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主体的安全用药指导培训,督促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做好产业生产指导服务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部分专业知识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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