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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创建办法(试行)》

来源:黔农网  更新时间:2021-01-06 15:40:52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经研究,现将《江西省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创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江西省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创建一批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农业机械化为纽带的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是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并培育“三农”服务新业态,构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的有效载体。创建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农业生产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核心,通过拓展农机服务链,提升乡村振兴价值链。

第三条 按照“农业生产要素全面供给、农业生产全程服务”的目标要求,创建集“全程机械化与信息化服务、农业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农机维修保养与存放、农机人员培训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为周边农户提供机械化作业、机具维修保养、综合农事等多元化服务,让买不起农机的小农户能用上先进、高效、智能的农业机械,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融合。

第四条 通过自愿申报、专家指导、逐级审核、省级评审等方式,开展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创建工作。各地应将创建工作纳入农业发展规划,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省内从事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组织或个人,只要达到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均可成为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主体。

(二)具备育供秧、耕整地、机播(机插、机抛)、机收、秸秆还田(离田)、果园轨道运输机、水肥一体化设备等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能力,单季机械化服务面积耕种收各环节不少于1万亩,且必须服务周边50户以上无机小农户。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社会声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经济纠纷、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依法登记注册,财务管理、成员管理、机具管理、岗位职责、档案管理、作业服务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健全,且运行规范。

第六条 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应达到基础设施标准化、装备配置齐全化和跨区作业规范化的要求,机具保有量原值500万元以上。

(一)基础设施标准化。基础设施应包括农业机械库棚、维修车间、培训设施、信息装备、农资服务等。

1.农机库棚。符合当地农业用地政策,农机库棚建设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主体应为半封闭或全封闭库房,地面平整,采光、通风条件良好;库内地上划好停机位并标出停放机具编号,大中型机具对号停放,小型农机具分类分区域存放。机库外场设有农机具清洗场。各农机具停放整齐,场所清洁。

2.维修车间。维修车间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建有与其农机保有量、农机作业规模和维修工艺要求相适应的维修间和配件库,配备农机维修专业人员及必要的维修工具,可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修理、一般故障排除及整机维护保养等服务。

3.培训设施。建有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培训教室和操作技能训练场地。培训教室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配备桌椅、电脑、投影仪(电子屏幕)等教学设备,有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生产指导、技术咨询、科普宣传,能够面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等实用培训,年培训不少于200人次。操作技能培训场地地面坚实、平整,可与其他场地共用。

4.信息装备。配备有电脑、投影仪(电子屏幕)等信息化设备并接入互联网;拖拉机、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等主要机具安装信息化监测终端并纳入远程监控平台管理,能对作业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指挥调度。

5.农业生产配套服务。配备农资销售区,常备当地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并具备及时为当地农户统购农资服务的能力。

(二)装备配置齐全化。配备与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能力相匹配的高性能农机具不少于50台(套)。

1.动力及配套机械:配备大中型拖拉机不少于12台套,

配置相应的旋耕机、犁、耙等机具。

2.水稻育秧中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匹配的水稻育秧中心,中心配备浸种池、催芽机、育秧播种流水线、暗化催芽室、秧盘、叉车、运秧车等设施设备,基本全部实现机械化。

3.种植机械:配备高速插秧机、抛秧机或精量穴直播机等高性能种植机械不少于13台套。

4.收获机械:配备联合收割机不少于15台。

 

(三)跨区作业规范化。具备一支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跨区作业队伍,既能服务周边小农户,又能组织农机手开展省内跨区或跨省机械化作业服务。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采取先创建后评审的方式进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一定基础的建设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创建,经“主体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复核、省级评审”的程序,逐级组织申报。

(一)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申报通知;

(二)达到建设标准的创建主体根据要求,逐级上报申报材料。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行文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及申报文件;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意见及申报文件;

(三)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评审申请表(附件2)和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主要包括建设主体的基本情况、运行现状、建设规模、基础设施、装备配置、服务农户情况、作业面积等,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设区市申报文件、县级申报文件、建设主体评审申请表(含市县审核意见)、自评报告、佐证材料。

第九条 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一)省农业农村厅收到申报材料后,于项目评审前1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专家评审组,对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包括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会审定。

(二)经专家评审合格的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由省农业农村厅审定通过后,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公示期七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名单,并授牌。

第十条 专家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核查方案和核查纪律;

(二)听取相关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主体和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硬件设施,查阅资料、台账记录等;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及《江西省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专家评审表》(见附件1)逐项进行评审;

(五)汇总评审情况,对申报的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主体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现场核验结果建议和意见;

(六)评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现场核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主体陈述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予通过”。对照《江西省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专家评审表》,各项指标评审为“符合”的,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评审结果出现“不符合”,或者发现建设主体存在隐瞒情况、欺骗行为、质量安全问题的,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评审组应在审查核验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提交审查意见书和审查报告。

第四章 运行与监管

第十三条 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主体应按年度报送中心运营和服务情况,并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监测年份内,由省农业农村厅下达年度监测任务通知书,组织专家对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进行实地监测评审,提交实地监测评审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对专家组监测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审定,并向建设主体下达监测合格通知书。

第十五条 建设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评审结果,并收回授牌。

(一)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二)建设主体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失信的;

(三)监测评审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主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建设主体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等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部分专业知识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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