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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征求意见稿)》

来源:黔农网  更新时间:2021-01-22 17:00:30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云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0日。

通信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

邮 编:650224

电话、传真:0871-65737392

电子邮箱:ynyyyz@163.com

附件:云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前 言

渔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渔业发展,大力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资源节约与渔业提质增效,不断开创现代渔业发展新局面。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和渔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水产养殖业作为渔业的核心部分,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我省气候类型多样、渔业水域广阔、水产种质资源丰富、水域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发展水产养殖业基础条件优越。但随着产业发展,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发展空间受限、质量效益不高等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协调水产养殖与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关系,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 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8号)要求,衔接《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划和成果,结合云南养殖水域滩涂资源条件和水产养殖产业发展需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了《云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 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中“养殖水域滩涂”指云南省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为了和农业农村部的安排部署保持一致,文中仍然用养殖水域滩涂的称谓。《规划》是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基础和指导水产养殖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对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划分,依法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加快转变水产养殖业发展方式,加强水产养殖业规范化管理,提高水产养殖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云南渔业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6.《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4.《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7.《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三、地方性法规

1.《云南省渔业条例》(2012);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

3.《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5);

4.《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

5.《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3);

6.《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

7.《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8);

8.《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2019);

9.《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16);

10.《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2019);

11.《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19);

12.《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2018);

1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2019);

1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2014);

15.《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2019);

16.《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2019)。

四、部门规章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

2.《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

 

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6)。

五、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

4.《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 号);

5.《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 号);

6.《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

7.《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

8.《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2010);

9.《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14〕1号);

10.《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18〕24号);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云政发〔2018〕32)号;

1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31号);

1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的通知》(云环发〔2014〕34号);

1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农规〔2019〕1号);

15.《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8号)。

第三节 目标任务

一、规划期限

2020年~2030年。

二、规划目标

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依法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稳定和保障水产养殖权益,合理规划养殖生产布局,促进高原特色淡水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和渔业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任务

1.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

2.根据水域滩涂分布现状,合理调整和规划养殖生产布局,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3.有效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养殖水域。

第四节 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原则

坚持渔业资源科学开发与合理利用,根据养殖环境容量适度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积极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水产养殖方式。根据全省水域滩涂资源分布及保护与开发利用实际,着眼高原特色淡水渔业发展长远利益,进行资源整合,优化养殖、增殖、保护功能区域布局,不断提升渔业资源利用水平和产业发展效能,夯实水产养殖业发展基础。

二、生态优先、底线约束原则

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科学开展水域滩涂利用评价,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合理安排产业发展空间。将重要生态功能区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

三、合理布局、转调结合原则

稳定池塘养殖,优化江河湖泊及水库增殖,发展生态养殖,鼓励设施渔业,大力实施稻渔综合种养,实现养殖水域滩涂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四、总体协调、纵横衔接原则

规划注意与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现行空间类规划相协调,与城市、交通、港口、旅游、环保等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注重突出省级规划方向性、原则性、全局性的宏观统领作用,有效指导下级规划实施。

五、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原则

尊重水产养殖户土地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将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现有养殖水域滩涂纳入规划,合理划定水域滩涂养殖空间,切实保护渔民权益,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节 规划范围

 

云南省辖区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但目前尚未开发的所有区域,包括相关水域及其关联区域。

部分专业知识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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