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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组织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通知

来源:黔农网  更新时间:2021-03-04 13:46:21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农药生产企业,厅属有关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落地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防范安全风险的通知》(农办农〔2021〕3号)、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21〕4号)要求,决定组织对农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驻点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点监管安排

(一)时间安排。暂定为2年,分批次进行,每半年轮换一次。第一批蹲守驻点人员3月上旬前入驻。

(二)驻点方式。采取蹲守驻点和流动驻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驻点工作组不少于2人。根据生产企业风险、规模和日常监管等情况,确定和调整蹲守驻点对象。第一批蹲守驻点和人员安排表见附件1。

 

(三)驻点工作运行。省厅成立农药安全生产工作专班(见附件2),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蹲守驻点,指导检查驻点工作组开展工作,组织驻点工作组业务培训,抽调驻点人员并组织人员轮换。驻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人员进驻到位后,结合当地实际,设置办公地点,研究制定蹲守驻点和流动驻点监管工作计划,日常化开展监管工作。每半月向厅农药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和驻地市级农业农村局报告一次驻点监管工作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驻点监管任务

(一)督促落实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农药生产安全风险防范责任和措施。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各市、县(市、区)应进一步明确农药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监督管理责任确认表(见附件3),经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报厅农药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备案。

(二)督促落实农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培育企业安全文化;督促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鲁安发〔2020〕9号)》),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风险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督促企业组织员工查找身边隐患,对发现隐患和对整改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生产行为是否合法,进销货台账及产品追溯体系是否完备,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标示是否合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等规定,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农药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表和农药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见《山东省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日常监督检查相关事宜的通知(鲁农药管字〔2020〕3号》)。

 

(三)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驻点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或派出单位报告,提出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建议,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厅农药安全生产工作专班与驻点所在市农业农村局,共同指导做好驻点工作组驻点监管工作。结合驻点工作实际,在驻点人员的统一组织下,可组织相关单位、企业业务骨干或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共同做好驻点监管工作。同一农药企业出现多个部门派出驻点工作组的,我厅派驻工作组应按照“鲁安发〔2021〕4号”通知要求做好牵头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对驻点人员的日常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派出的驻点人员要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派驻期间不承担派出单位相关工作,驻点时间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驻点期间,驻点人员待遇标准参照《省派“四进”攻坚工作有关费用报销和干部待遇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驻点人员党员超过3人以上的,应设立临时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一并参加驻点企业或驻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党务活动。

(三)强化工作纪律。驻点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特别在组织大型集中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时要加强防护措施。派驻期间,实行组长负责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明纪律要求。

联系人及电话:尹燕思,0531-67866552,13791101856

 

电子邮箱:zzyglc@shandong.cn

部分专业知识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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