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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玉米种植保险方案

来源:黔农网  更新时间:2021-04-12 14:12:54
一、承保方式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玉米种植保险工作。以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为前提,对于不愿意投保的农户,不得强制投保;对愿意缴费参保的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

1.对玉米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实行一户一保单,自缴保费由投保人缴纳;

2.对玉米种植面积30亩(不含)以下的种植户,可单独投保,也可由所在村委会为单位统一参保,实行一村一保单,自缴保费可由村委会统一收取。农民合作社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统一投保的业务应当制作分户投保清单,由农民合作社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盖章确认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能清楚显示拍摄日期。

3.严禁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严禁县(市、区)或乡(镇)政府承担农户应缴的保费;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虚增承保标的、虚假理赔、违规列支经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保证承保理赔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本方案具体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述保险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符合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的品种需为审定或引种备案的合法品种;

(三)种植地块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和非行洪区;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三、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暴雪、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三)旱灾、病虫草鼠害、野猪危害。

四、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公司应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各级财政对最高不超过4%(含)的保险费率、每亩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含)的标准予以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3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0%。鼓励各保险公司开设商业保险叠加,所需保费全部由种植户承担。

 

为加大对产粮大县的扶持力度,对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的产粮大县,玉米种植保险的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5%、农户承担20%。产粮大县名单按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最新通知文件执行。

五、保险期限

自保险玉米移栽定苗成活(或大田播种出苗)时开始,至玉米成熟收获离开田间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写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最终确定损失程度。

承保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会同承保户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也可采用投保和承保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

八、资金拨付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应承担的玉米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各设区市财政局请于当年5月底前将市、县两级财政各自承担比例报省财政厅备案。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保费补贴申请后,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会审。会审通过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出具审核意见函,省财政厅负责核拨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给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六、承保公司

符合福建银保监局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可经营本险种。

七、赔偿处理

保险期间内,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玉米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时应扣除已采摘的部分。

九、其他要求

1.承保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运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政府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等相关单位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出,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省级以上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保险承保机构联合会审逐级向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申请,并附以下材料:1.补贴申请报告(农业、财政、保险三家联文)。2.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文件和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3.保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各县(市、区)投保汇总表、统计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各县(市、区)保险支公司应留存保险合同(保单)和保费收据等原件备查。

以后年度,如果我省玉米种植保险政策未变动,则继续按本通知执行,不再另行下文。

 

 

部分专业知识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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